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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盗刷 用户索赔商场败诉
2008年03月09日 10:24:53 金融评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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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窃贼用偷来的信用卡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内大肆刷卡消费,致使信用卡失主孙明祥损失2万余元。孙明祥以“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为由,将该商场告上法庭索赔。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不应该以专业人员标准要求收银员,商场不存在过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招商银行提醒您:您使用的信用卡当日消费35686元。”2006年12月12日中午,孙明祥突然接到招商银行发来的这样一条短信。孙明祥发现包括该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内的各类银行卡12张被盗,于是赶紧挂失。但他的这张招商银行卡已被人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共计刷卡消费35686元。

  事后,招商银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孙明祥赔偿了1.5万元。孙明祥实际损失20686元。他认为,信用卡盗用者在进行交易时,商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对冒用人的签名审查不严,才使自己遭受损失。协商未果后,2007年1月,孙明祥到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20686元及利息。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商场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判决中兴-沈阳商业大厦一次性赔偿孙明祥20686元。一审宣判后,中兴-沈阳商业大厦不服,提起上诉。

  据悉,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商场在对持卡人消费时对签名审查的义务是严格审查还是一般形式的审查;二是对于孙明祥信用卡被冒用所产生的损失,商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的收银员不具备笔迹鉴定专家的专业辨别能力、无相关的辅助工具、无相当数量的样本,所以对收银员的笔迹审查义务要求不能过高,只能以一般人的标准而不能以专业标准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失。审核信用卡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相符,应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汉字相同,两者之间在书写形态上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就应认定商场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故本案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在接受孙明祥的信用卡消费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于是,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明祥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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